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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 | 作者:环评分会 | 发布时间: 2025-07-02 | 31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引导和促进行业能力建设与发展,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的指导支持下,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分会(以下简称“环评分会”)于2022年2月制定并发布了《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试行期间,通过有效组织实施与评价实践,在促进业内自律规范运行、提升环评文件编制技术质量、强化编制单位综合能力建设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效。经综合评估试行期间各方反馈意见并充分考量行业实际发展需求,在遵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水平评价属于行业自律性质的技术服务等级评价活动,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评价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环评分会将负责按照本办法开展水平评价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附件:《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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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评价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福建省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行业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行为,指导编制单位开展能力建设,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行业技术服务水平,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分会(以下简称“环评分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性质】 水平评价属于行业自律性质的技术服务等级评价活动,不作为任何市场准入条件。
第三条【评价对象】水平评价对象主要为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登记备案的编制单位。
第四条【评价类型】水平评价分为综合水平评价和专业类别水平评价两个类型。综合水平评价结果是编制单位综合服务能力的体现,所有评价对象均纳入评价管理。编制单位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及规划发展方向,可自愿申请进行相关专业类别水平评价。
第五条【动态评价】 环评分会原则上每季度对新增备案的编制单位开展一次水平评价工作,并适时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信用计分情况、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信用评定结果、各市(县区)编制单位考核结果及水平评价指标变动等情况,对编制单位实施动态调整评价,也可结合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从业行为表现等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复核工作。
第六条【评价等级】 水平评价采用星级评价,评价结果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到一星级。
第七条【结果应用】 水平评价结果在环评分会等网站公开,并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各地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及亲清服务平台等推送,供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参考。
第八条【日常管理】环评分会负责按照本办法开展水平评价工作,并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水平评价标准
第九条【综合评价】 综合水平评价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星级等级,以基本工作保障、专业技术水平、守法信用记录等为主要评价指标,同时综合考虑其他相关技术能力,具体的评价指标及标准见附表1,评价分值总分为100分,各星级等级相应总分值和能力水平如下:
五星级:评分总分值≥85分,单位综合服务水平高,编制复杂、一般、简单的报告书(表)的能力强,完成重大重点项目有保障。
四星级:75分≤评分总分值<85分,单位综合服务水平较高,编制复杂、一般、简单的报告书(表)的能力较强,有能力完成重大重点项目;
三星级:60分≤评分总分值<75分,单位综合服务水平中等,具备编制一般、简单的报告书(表)的能力,可参与重大重点项目;
二星级:45分≤评分总分值<60分,单位综合服务水平一般,具备编制简单报告表的能力;
一星级:25分≤评分总分值<45分,单位综合服务水平待提升,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
综合水平评价等级为五星级到一星级的编制单位,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注册登记的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至少应为16、8、4、2、1人。
第十条【专业评价】为体现编制单位自身专业优势,鼓励走专精发展路线,综合水平评价三星级及以上的编制单位可自愿申请开展相关专业类别水平评价。
现阶段报告书(表)专业类别总体划分为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轻工纺织化纤、农林水利、采掘、交通运输、社会服务(含规划环境影响及跟踪评价)、海洋工程总计9个类别,具体的评价指标及标准见附表2。
第三章  水平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评价材料】 综合水平评价资料,主要来自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及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公开的信息,以及由环评分会向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申请公开或通过其他渠道主动获取的相关信息。包含如下信息材料:营业执照、办公场所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文件及设施场所信息、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重点项目环评批复、信用记录信息、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及相关规章制度文件等。为确保评价更能科学全面地反映评价对象的综合水平情况,编制单位可按照开展水平评价通知的时限、要求,主动向环评分会提交相关评价资料。
专业类别水平评价资料,由申请评价的编制单位按照开展水平评价通知的时限、要求主动提供,主要包含如下材料:申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相关专业类别注册工程师证书;环保及相关类别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相应专业类别项目批复合同等。
申请评价的编制单位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评审审定】 环评分会秘书处负责组织编制单位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共同参与初始评价和交叉复核等工作,分别形成初始评价报告及复核报告。同时秘书处依托省级环评专家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给予采信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评审专家组签订保密协议,并遵守职业道德。评价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复核报告及审查报告均报环评分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三条【公示申诉】 审定通过后,在环评分会网站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将评价结果同时通过邮件告知编制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环评分会秘书处申诉,并一次性提供相关补充证明材料。秘书处会同相关单位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诉予以采信的,提交评审专家组审查,重新核定星级等级,不予采信的,告知不予采信的理由。申诉审核工作在当季度内完成。
水平评价评审审定流程见附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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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从业监督】 环评分会依托协会网站,衔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等,顺畅环评咨询及投诉服务渠道,建立监督预警机制,有关数据及时推送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环评分会结合服务对象对编制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日常投诉情况(编制单位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投诉事件),或根据对编制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工作量动态监测发现明显超过其正常编制能力(参照环办便函[2021]177号文,从业人员每月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分别超过5份、50份),可能引发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或其他弄虚作假问题的,立即向省、市相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并协助开展靶向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失信管理】 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信用评定中,单位被列为一般失信的,取消其星级评价等级,失信管理期限过后可重新申请参与评级。单位被列为严重失信、编制人员信用评定为不良或被列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取消其星级评价等级,失信管理期限过后可重新申请参与评级。相关整改事项须由环评分会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认定。
评级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直接取消其星级评定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参与评级,同时予以公开通报。
严格评审专家的从业操守,评价工作中专家履职情况应汇总并留档;对存在失信行为、不当履职行为的专家,在评价结束后及时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第十六条【平台建设】 环评分会网站建立水平评价专栏,提供公示公告、资料提交、申诉受理、结果查询、培训交流及宣传推介等服务。
第五章  评价费用
第十七条【评价费用】 水平评价工作不向编制单位收取评价费。评价过程产生的差旅、食宿等费用,由参评单位自行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信息变更】 编制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信息等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完成信息变更登记备案,环评分会秘书处同步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应用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在选择其他环保相关技术咨询的单位时,也可参考本办法水平评价结果择优选择。
第二十条【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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