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影响评价分会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为加强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分会(以下简称“环评分会”)对行业的服务、自律、协调和引领,充分发挥各委员单位带头作用,保障环评分会工作开展和落实,结合生态环境咨询行业发展、创新的实际情况,制订此工作规程。
第二条 环评分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和秘书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环评分会内部设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环评分会相关活动。
第三条 环评分会是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省环协”)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省环协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环评分会在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生态环境咨询领域起着一个智库和搭建平台的作用,是生态环境管理、技术的引领和前沿,开展如下工作:
(一)团结协作,加强各委员单位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增强行业凝聚力,协调委员单位在咨询服务、技术合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保护公平竞争;积极维护本行业的正当利益,维护委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省环保产业协会反映会员诉求,促进福建省生态环境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保验收、环境监理、环保设计、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环保管家等咨询业务的技术、学术交流活动,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咨询服务;组织专家对本领域优势技术或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或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与咨询、认证服务,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能力。
(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生态环境咨询行业机构和人员培训,开展行业企业水平评价和能力认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规行约;形成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推动行业信用建设,营造诚信自律的行业环境;同时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公布行业企业诚信等级,公开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情况及行业企业违规、违法等信息。
(五)承担有关部门及省环保产业协会交办和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环评分会实行委员会制,委员应以省环协会员单位为主,个人会员为辅,同时积极吸纳省内外生态环境领域权威专家作为顾问。省环协会员通过向省环协自愿备案成为环评分会委员,因特殊情况被取消省环协会员资格或自动退会后,该环评分会委员及其所有任职资格随之取消。
第六条 委员代表大会是环评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委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修)定环评分会工作规程;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
(三)审议环评分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委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换届时间原则上与省环协会员代表大会同步进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省环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一半以上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环评分会工作,依照省环协《章程》和《管理办法》履行职责。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奇数,原则上不超过环评分会委员数的1/3。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可根据需要设不超过1名副秘书长,并由以上人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常务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实行主任委员办公会制度。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审议并批准《环评分会年度工作计划》、《环评分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重要文件,研究提出行业有关重大问题;
(3)提名选举和罢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
主任委员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分会各项决议和工作计划,提出经费预算报告;
(2)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3)决定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
常务委员会及主任委员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成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环评分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九条 副主任委员单位应是环评分会的发起单位或具备原甲级环评资质条件及能力的单位,且是生态环境咨询领域有影响的企事业单位,是所在行业、区域内的骨干单位,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和较高的信誉。副主任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积极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二)积极支持环评分会开展各项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三)积极配合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工作;
(四)承担环评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主任委员应是生态环境咨询领域的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指导和监督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环评分会设立秘书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分支机构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
第十二条秘书长应为生态环境咨询领域的技术骨干,热心环评分会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领导能力,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秘书长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持环评分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主任委员办公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三)决定环评分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环评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的职责: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环评分会的管理
第十三条 环评分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十四条 环评分会全部收支纳入省环协秘书处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环评分会在省环协设置单独会计科目,财务管理依照国家财务规定和省环协秘书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经省环协秘书处同意,环评分会可以代表省环协接受捐赠,捐赠收入缴入省环协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环评分会不得对外签署须由法人单位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确有需要时,经省环协秘书处批准,以省环协名义组织有关活动和签署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 环评分会在从事活动时,应严格执行《章程》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省环协秘书处制定的相关规定。
以环评分会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应向省环协秘书处报告。活动包括:
(一)举办的全省性会议;
(二)全省性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全省性展示及会议;
(四)组织的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五)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全省性活动。
第十八条 环评分会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执行《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十九条 环评分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送省环协秘书处。各委员单位有义务向秘书处提交本单位的年度工作总结、报表等资料,该项工作履行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级。
第二十条 环评分会主要负责人应积极参加省环协组织的分支机构工作会议等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省环协秘书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环评分会应积极开展网站建设,并在省环协网站建立环评分会的窗口,安排专人及时提供环评分会动态信息,省环协秘书处可协助建设和管理维护。
第二十二条 环评分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环协归口管理。
第五章 依托单位与换届
第二十三条 环评分会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本专业领域内的带头人,应具备甲级环评资质条件及能力,有较强实力和较大影响力的骨干环保企事业单位;
(三)承诺为环评分会秘书处及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环评分会的换届由省环协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新一届环评分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由上一届主任委员办公会经民主协商提出。换届程序为:
(一)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提出换届方案并报省环协秘书处审核;
(二)经省环协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
(三)换届结果由省环协审议批准。
第六章 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五条 环评分会的变更、注销或撤销须经省环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环评分会主任委员办公会提出终止建议,经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环协批准。
第二十六条 环评分会终止前,须在省环协指导下组织清算,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环评分会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收支由省环协的财务专门建账,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环评分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一)环评分会依托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二)省环协划拨的工作经费;
(三)各委员单位缴纳的会员费用;
(四)环评分会开展业务活动和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企事业单位资助、社会或个人捐赠等;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环评分会活动经费收支由省环协统一负责审批,开支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所需活动费用;
(二)分会网站的管理、维护费用;
(三)分会秘书处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办公场地租赁费、物业费、劳务费、咨询费等;
(四)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条 省环协对环评分会发展的会员会费按照一定比例作为环评分会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环评分会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向主任委员办公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以《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为准,由环评分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于2019年5月31日经环评分会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