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闽环保评〔2012〕112号,我厅对2018年第四季度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各有关环评文件编制单位:
根据《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闽环保评〔2012〕112号,我厅对2018年第四季度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监督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对抽查复核为不合格的环评文件,原审批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二、加强业务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环评为公共利益监督、把关、服务的作用,促进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综合能力的提升。
三、提高编制效能。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要以抽查情况为戒,严格执行环评管理的相关规定,高度重视环评文件质量,同时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环评编制水平和效能,在确保质量的情况下加快编制速度,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附件:1.2018年第四季度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抽查情况
2.2018年第四季度环评文件抽查结果
3.2018年第四季度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抽查结果
4.2018年第四季度抽查不及格的环评文件清单
5.2018年第四季度抽查环评文件编制时间统计表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评20205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18年第四季度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抽查结果的通知.doc